资料显示,去年,广东省因雷击造成的灾害实例有1676宗。与2004年同期相比,雷击人身伤亡事故下降了43.5%,设备损失上升了39.2%,直接经济损失下降了58.1%。
《通知》明确规定,要切实和全面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改善本地区防雷安全状况。
《通知》要求,各级气象部门所属的防雷检测机构要依法对当地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强化防雷安全检测工作。特别要突出抓好雷雨季节前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广东省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通知》强调,要加大对重要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力度。对必须采取防雷安全措施的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实行重点监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对新建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把好设计审核、施工检测和竣工验收关;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未经检测验收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最后,《通知》还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作出重要规定。强调对拒不安装防雷装置、拒不接受审核监督、拒不接受检测的单位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