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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装防雷设施

[日期: 2007-08-09 ] 千家综合布线网 www.cabling-system.com [字体: ]
  潘某是一名泥水工,兰溪市赤溪街道姓潘村人。去年8月4日,正当他在一公共厕所内干活时,一个惊雷把他当场击死。为民事赔偿问题,死者家属把包 工头李某、郭某以及公共厕所的业主赤溪街道姓叶村村民委员会一起告上了兰溪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不久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根据村镇规划,姓叶行政村需建造两座公厕。2006年6月28日,村委会将该工程发包给兰溪市上华街道彭村的郭某。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合同约定,每座公厕的造价为22900元,两座共计45800元,施工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郭某承包了工程后,又以包清工 的形式,于2006年6月30日将工程转包给本街道姓潘村的李某,双方约定的价格是每座6500元,共计13000元。

  李某承包了工程 后,于去年7月7日开工。李某自己是主要的工作者,一起做的还有受其雇用的同村泥工潘某。去年8月初,公厕结顶,进入后期的粉刷阶段。8月7日,李某、潘 某以及后来叫来的另一个泥水工张某3人一起在工地上干活。当天下午3时左右,潘某和张某一起在公厕内部的脚手架上粉刷,不料从窗口外窜进一个惊雷,潘某被 雷击中,当场身亡,边上的张某和李某也被击伤。

  事后,姓叶行政村陆续支付给死者家属两万元。赤溪街道办事处为此曾召集有关各方调解,但没有成功。

  2006年10月8日,死者家属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李某、郭某和姓叶村村民委员会连带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中,各方对究竟该不该赔偿产生严重分歧。

  原告方认为,施工方疏于防范,致使潘某在工作中被雷击身亡,被告存在主观过错。为保护雇工利益,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被告方认为,雷击系不可抗力,而且事发当时死者在室内工作,按理应该比较安全,所以谈不上疏于防范的问题,不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主义,3被告都表示愿意适当补偿。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以包清工形式承建公厕工程,雇用潘某从事泥工工作,双方间形成了雇主雇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 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该责任性质属无过错责任。本案中,潘某在室内工作过程中被雷击身亡,虽属不可抗力所致,但作为雇 主的李某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姓叶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公厕的发包方,将建造公厕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郭某,郭某又将公厕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 的李某。对此,姓叶村村民委员会和郭某对潘某的身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期间,法院多次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均因意见不一而未成。

  不久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万元。被告郭某和姓叶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姓叶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支付的两万元可在承担连带责任时折抵。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我市是雷暴重灾区。据悉,仅近两个月以来,全市因雷击造成的伤亡人数已达13人,其中死亡6人;因雷击受损的单台价值1000元以上的电器设备 5000台(套)以上,较往年同期有明显上升。平时人们都以为,雷雨期间,人站在室外的空旷地带或者树木、电线杆、烟囱等高耸、孤立的物体下很容易被雷电 击中,其实,人在室内也存在危险。市防雷中心专家告诉记者,所谓室内安全只是相对于室外而言的,其实室内也并非绝对安全,因此同样要注意防雷。

  有关专家提醒,在室内如果不注意采取措施,除了会遭受球形雷直接袭击外,更可能遭受间接雷击的侵害。

  夏季是雷电灾害的多发期,我们在室内该如何防雷呢?

  遇到雷雨天气时,在室内一定要关闭好门窗。尽量远离金属门窗、金属幕墙、有电源插座的地方,不要站在阳台上。在室内不要靠近,更不要触摸任何金属管线,包括水管、暖气管、煤气管等等。

  此外,在室内最好不要使用任何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有线电话、洗衣机、微波炉等,并拔掉所有的电源插头。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雷雨天气不要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洗澡。如果不慎遭受雷击,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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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Jacky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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