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0714-EMTC-2909
1.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人民来访接待站常规弱电系统采购项目 的产品和有关实施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只有本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2. 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人民来访接待站新址常规弱电系统采购。
项目主要范围为:智能化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及维护服务等;
项目主要内容为:综合布线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接访人员报警系统)、电子叫号与显示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一卡通(门禁、停车场管理、食堂)、广播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消防报警联动系统。
项目的工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后 6 个月(与土建进度同步)。
3.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所需的产品、实施及服务的企业,且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 具有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专业一级资质证书;
• 在本项目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具有一级资质证书;
•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3) 投标人须在2005年至2007年间至少具有二个类似弱电工程项目的成功案例,且弱电工程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 如在本项目中拟提供的以下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人须提供该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综合布线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电子叫号与显示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广播系统、楼宇自控系统;
5)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并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且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
7)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招标。
8) 任何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否则被视为投标无效或投标文件被拒绝。
9)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并且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
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及业绩证明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4.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2008年 4 月 30 日起每天 (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北京时间) 在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1217室,公主坟城乡贸易中心背面)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售价为600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另加EMS费50元人民币。 请按下述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投标人。
5. 勘察现场 时 间:2008年 5 月 12 日上午8:30~11:00(北京时间)
勘察现场集合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
勘察现场联 系 人:李有才(010-85257312 13311221018)
参加勘察现场的投标人代表请于2008年 5 月 12 日上午8:30时(北京时间)前到达勘察现场集合地点,由招标人安排统一赴现场勘察。只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能勘察项目现场。
6. 所有投标书应于 2008 年 5 月 21 日上午9:00 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7. 定于 2008 年 5月 21 日上午9:00 时(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1~2人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详 细 地 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
邮 编: 100036
联 系 人: 汤小贤、王璐
电 话:__010-68296449、010-68296431_
传 真:__010-68219596
开 户 银 行: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 00166108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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